银监会重整信托“两手抓” 披露家底和允许公募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1-24
如果一切如预期的话,4月底,首批30家信托公司的年报将予以公开。
这是在1月18日,银监会下发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要求的,信托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分步骤实现公开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与该报告同时发布了还有首期公布年报的这30家公司名单。
而且,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房地产信托很可能在今年实现公募,初期试点的公司可能就来自于首批信息披露的这30家公司。
公开公司“隐私”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三个方面的信息,即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银监会一位官员表示,此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年度报告,其内容必须包括自营资产财务会计报告、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
而一位接近银监会的人士表示,与以往几稿讨论稿相比,此稿更加重视两个方面内容的披露。
一是,在经营概况中对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披露。银监会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及时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这其中包括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三类风险的技术分析和控制策略。除此以外,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其次是,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披露。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定期披露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以及内部控制情况。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孟辉博士指出,由于2004年关联交易问题成为多家信托公司起火的动因,因而,风险披露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银监会要求,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银监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解释是,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而银监会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出台该《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一是积极、稳妥、严格地进行规范,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渐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压力;二是尽量引用和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已有成果,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银监会的用意
“需要公告的内容涉及到信托公司的方方面面,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等”,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江方认为,“如果切实落实该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将大为提高。”
对此,业内人士各执一词。
孟辉博士认为,这是银监会贯彻“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所采取的具体举措。
进入2004年,信托公司出现了多宗风险案例。而通过2004年5月对各地信托公司进行交叉检查之后,监管层更是发现了信托公司诸多问题隐患。
对此,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不止一次警告信托公司,要远离高风险行业,密切关注高风险机构和业务,并要求各地银监局盯紧信托公司的业务。
然而,据一位央行地方分行人士介绍,各地银监局非银处根本就没有相应人力物力对信托公司进行长期跟踪调查,再加上不少信托公司和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因此,对他们的业务监控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
“此次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旨在寻求社会投资者对信托公司及产品的监督。”孟辉博士认为。
信托投资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有助于客户和利益相关者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促使信托投资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信息披露有利于信托业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信托监管的有效补充。
然而,上海一家信托公司的高层对此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实际上,各个金融机构作为公众公司既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同时应该拥有向公众公募融资的权利,而信托公司一直定位为私募性质,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多为投资能力在50万以上甚至上百万的机构投资者。“公司内部运作过于透明,很可能会吓跑这些机构投资者。”这位人士认为。
房地产信托:公募化试点?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监管层最迫切的目标是在近两年内为行业营造出一种遵守纪律的大氛围。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够谈发展。“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无疑是约束信托公司行为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该人士分析认为。
银监会早在2004年底就下发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作出相应规范。
而实际上,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也不可能会一蹴而就。
记者了解到,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尚未最终完成,《暂行办法》规定信息披露工作将从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3年内分阶段进行。而中诚信托、新华信托、大连华信信托、上海国际信托等30家首批入围的公司,将于今年4月底以前首批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
“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很有可能为信托计划公募发行埋下伏笔。”该人士分析认为。
记者了解到,目前,银监会正在积极制定《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此稿《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银监会将首次突破200份的私募限制。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初期试点的公司将会来自于首批信息披露的30人大名单。
尽管公募之路漫漫,但信托公司似乎看到一些光明的端倪。
(xintuo摘自经济观察报)